雷曼連動債爭議,金管會列9大「積極尋求和解」態樣。金管會主委陳?昨(3)日指出,雷曼兄弟連動債爭議,金管會已將交易區分為9種不同情況個別討論,銀行可能不太能接受,但他已要求同仁,要告訴金融機構,金管會是依照何種法律思維做了這些區分。
國內銀行主管皆認為,9大態樣「根本不具法源!」金管會實在不宜貿然執行,逼著銀行去去和解;據了解,原訂於本周二(2日)必須定案的9大態樣和解原則,銀行公會最後以「不適合訂定和解原則」為由悍然拒絕。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張明道也表示,金融機構並非對所有內容,都抱持反對意見,對於銀行業者有疑慮的部份,金管會會再加強溝通,九項大原則大致上架構不變,但細節可以調整,近期內即會全數定案。
讓銀行反彈的9大態樣:包括:在今年9月1日以後發行雷曼兄弟連動債,或是第1次贖回的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申請破產後者;另外,發行該檔連動債之前,即已跌破下檔保護、更換發行機構為雷曼兄弟,以及淨值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除了上述屬於金融機構服務不佳以外,在銷售過程當中,銀行所提供的DM或是說明書內容,風險揭露不一致、有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隱匿、虛偽不實,以及須由客戶親簽,卻由理財專員代為簽名者,銀行也達到必須積極與客戶和解的門檻。
對於沒有落實充分認識客戶(KYC)者,金管會先前與銀行公會,先前經過討論,訂定初步標準:1、將定存轉投資且為首次購買非保本連動債者;2、客戶屬性為保守型,但卻將其60%的資產配置在積極型;3、客戶已表明不願損及本金或不預承擔風險,但銀行仍評估該客戶為積極型,且70%集中在積極型者。
在銷售對象的年齡和教育程度方面,金管會也訂定標準,申購年齡在70歲以上,或是學歷在國中(含)以下,且首次投資非保本連動債;再者,金檢曾被發現銷售瑕疵者,也在主動和解之列。
有銀行主管不諱言指出,九大態樣的法律基礎「很薄弱」,況且,綜觀全球解決雷曼兄弟連動債的問題時,沒有一個政府是訂定這樣的通案和解原則,壓迫銀行理賠;多數國外的銀行仍採行個別和解的方式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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