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12-12
  • 中國時報
  • 【中時社論】


     馬英九總統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法務部準備修法,將看守所與監獄加以區隔,過去看守所受押人與監獄服刑人待遇類似的狀況應予檢討。次日即有犯下百億經濟犯罪的楊瑞仁坐牢十三年後減刑出獄。藉由這先後的兩件事例,我們想好好談談當前我國刑事制裁與獄政上有必要加以檢討的問題。


     楊瑞仁甫出監獄,即跪在地上三叩頭向社會及被害人道歉,與一周之前因殺人服刑十一年出獄亦滿心表示懺悔的女研究生頗為類似。然而諷刺的是,楊瑞仁出獄前夕向媒體說了句玩笑話:如果重來一次,當然會再犯,只是不會笨的將錢留在國內而已。這不禁引人好奇:十三年的牢獄生涯,對服刑人發揮了什麼樣的教化功能?對社會一般人而言,監獄或許只是使滿足大眾安全感的所在;就主管獄政的法務部來說,卻絕不能這樣想。然而,在台灣,以監獄現有的條件與管理方式,究竟能發生多少教化功能?其實一點也不樂觀。


     馬總統說到修法區隔監獄與看守所的處遇方法,可謂一針見血之論。今天的監獄,人滿為患,楊瑞仁所以得到減刑,是陳水扁執政時代為舒緩監獄空間不足,採取提前放人政策的結果,不是因為矯正改善的成效使然。監獄中人滿為患,原來應有的教化功能,卻只剩下隔離的作用。反而本該只是用來暫時隔離審前受押人的看守所,卻將審前羈押的受押人如同罪犯一樣對待,最近社會矚目的剃髮與任意加戴戒具的場景,其實只是一種剪影而已。監獄只有看守所的功能,看守所卻經營的像監獄一樣,職司獄政多年的法務部,當然應該痛下改革的檢討決心。


     楊瑞仁出獄,身上還揹著尚未償還的廿餘億債務,其實也同時凸顯了現有刑事制裁制度運作觀念上的種種扭曲與扞格。楊瑞仁當初遭法院判處卅億的罰金,本身就是個荒唐的決定。他身上帶著詐貸未還被害人的債務,就已近卅億,國家再要他繳納卅億的罰金,豈不是國庫在跟受害人搶錢?結果他用服半年勞役的方式抵付十五億罰金,等於一天可以折抵八百萬元。而他在監獄裡做工,每日所得卻只能得到區區幾十元;其中一大部分撥付給受害人基金,但是他犯罪的對象,卻不是能夠完全得到他勞動所得賠償的受害人。


     法務部轄下的檢察機關,打著為被害人找回公道的旗幟,將被告送入看守所或監獄,被害人的實質損失並不能因此得到滿足。結果受刑人出獄了,教化的效果如果沒有發生,社會大眾的安全感又重新受到威脅,受害人的損失不能得到填補,也許還受到國庫追繳罰金的競爭與擠壓;另一方面,還沒有判決確定有罪的審前受押人,卻已在看守所內開始以無辜者的身分接受實質的刑事處罰制裁。這究竟算是那門子的刑事制度正義?


     陳前總統在任時打著人權立國的旗號,曾經任命號稱為青天的人擔任法務部長,但是看守所與監獄的問題日益嚴重。現在到了他以受押人的身分進入看守所,親自品嘗在他任內應改善卻未改善的種種不符人權要求的待遇,而形成看守所與監獄應大幅改善的契機。這是歷史的弔詭,也是難得的機會。監獄,還有常被誤認為就是監獄的看守所,終於到了要與過去徹底告別的十字路口了!


     有趣的是,現在執掌法務部令旗,領導改變過去錯誤政策的部長,正是昔日一位聲名卓著的人權律師。她能否發揮道德勇氣、大刀闊斧的改革?還是會受到官僚體系意識形態挾持,轉過頭來不當使用審前審押機制,箝制律師辯護權、破壞正當法律程序,不計手段以達追訴目的呢?正面臨著重大的考驗。馬總統的宣示,代表台灣有在邁向民主法治人權保障道路上,不能走回頭路的價值堅持,法務部的歷史功過,也就取決於如何推動監獄政策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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